1、要坚持法定程序,实行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支部成员要依法担任律师所的管理职务,参加所合伙人会议,共同研究、讨论和决策事务所的重大事项。
2、凡涉及党内重大决策事项的,都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、民主测评、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,吸收全体党员和不少于2/3的群众参加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确保党员群众的意见真实、顺畅反映上来。
3、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所党支部会议研讨决定;上级明文规定或者所党支部认为有必要请示上级的重大事项,要按规定报请市律师协会党委、市司法局党委确定。
4、党支部成员提请研讨的重大事项,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党员职工的意见建议,进行科学论证,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。
5、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,必要时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、合伙人会议进行集体讨论。重大事项的确定,原则上应经相关部门咨询论证,进行可行性分析后,方可作出决定。
6、研讨重大事项时,党支部成员必须全部参加,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要参加。对重大问题产生争议,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。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仍不能做出决定的,应先行搁置,待以后再议。
7、重大事项一经决策,所有党支部成员、合伙人都必须坚决执行。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之前,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,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。
8、对重大事项的决策,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,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。
9、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,党支部成员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,积极组织落实,并及时向所合伙人通报落实情况。